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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9〕95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5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9〕9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45份       

2009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 286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从中央和省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二)从省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四)省财政从其他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复垦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复垦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在安排支出预算时,中央切块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本级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用于动态平衡的资金统筹安排。 

(二)资金安排相对平衡原则。在全省资金总盘子内,除省级重大项目外,对各市州间的资金安排实行额度控制,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专项调度、专账核算的原则。资金安排通过预算指标形式下达,资金拨付采取逐级专项调度方式下拨。省本级耕地开垦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专项调度,逐级下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审查与批复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预算,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元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并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概算审查。

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前将有关资料联合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

以上概(预)算的评审应附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和管理评审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技术专家及预算专家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对口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审项目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项目备选库。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申报、审查及项目备选库维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其经费支出在相应科目中扣除。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书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对设计、施工、监理、决(结)算实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和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在国家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核算办法未出台之前,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乡村工作经费补助和不可预见费。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工程监理费统一留省,专项用于工程监理支出。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改土培肥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各项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沃土工程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农业土肥鉴定费、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权属确认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调整及标志设定费等。

(五)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六)乡村工作经费补助,是指支付给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和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村民误工补助,按工程施工费的1%核定。

(七)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业主管理费等四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按工作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拨付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实施需要和工作正常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0%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下达项目预算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情况特殊无法完成确需延期的,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出具书面申请,按照重新批复的工期执行。自初次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收回项目资金后另行安排,无法扣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验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数量等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验收结果和经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省财政认可的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验收合格后,资金如有结余(含不可预见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条 省、市(州)土地整理中心经费参照同级部门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完全保障的经费供给机制,不得从项目中提取经费。县土地整理中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关费用作为经费来源。年度内县土地整理中心未承担任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业务的,可以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经费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适时组织监督与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要进行评审,省财政厅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尚未成立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项目概(预)决(结)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参加项目的论证和筛选,做好项目概(预)算的评审,控制项目成本,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开展现场勘验及签署项目实施进度意见,对项目决(结)算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进行监督。发现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托审查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前在全省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在办法未出台前,相关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印发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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