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一)案件受理
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当事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违法事项,予以受理。
(二)立案
受理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以下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我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符合以上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局及时指派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并制作勘验笔录;承办人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坚持案件回避制度,如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我局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局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国土资源违案件调查报告》。
(四)决定处理意见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局领导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局经过集体审议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上述权利,在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局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由我局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由案件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九)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程序
1、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发现情况)
2、调查笔录、现场勘察记录(调查取证)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立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单(行政处罚签发)
6、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处罚送达)
7、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补办手续通知)
8、罚款和规费收取凭证
9、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