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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5

湘国土资发〔2015〕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地质勘查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的重要意义 

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矿业投资尤其是地质勘查业的投资急剧下降,如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我省资源保障程度的提高,制约了能源、原材料等支柱产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到地质勘查队伍的稳定。为此,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把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全省急需急缺矿种的地质勘查当作当前稳增长重点工作来抓,制定鼓励政策,营造良好环境,积极筹措资金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确保地质勘查投入在我省稳定增长。 

二、明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范围 

项目主要为国家鼓励勘查矿种和地方经济发展急需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程度按照国家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确定,原则上以预查和普查为主,必要时安排详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和技术经济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并不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更新项目清单。社会投资者可从项目清单中选取项目,也可按照项目立项支持范围,自行提出投资项目建议。有投资意向者可向省国土资源厅咨询项目详细信息,查阅相关地质资料。 

三、明确社会资本投资收益分成政策 

勘查期间由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办理探矿权登记,勘查工作结束后国家收回探矿权。对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出让价款首先依投资额扣除勘查成本(社会资金成本可含财务费用),扣除勘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属于财政出资部分形成的价款,在中央财政、省财政、矿山所在地财政之间按2:4:4分成;属于社会资本部分形成的价款,在社会投资主体、省财政、矿山所在地(市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之间按3:4:3分成。勘查完成后未探明矿产地的,注销探矿权,投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四、优选社会投资主体 

由于地质勘查找矿风险大、专业性强、技术和管理要求高,社会投资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具备相应的地质找矿技术和管理力量。具体选择时,由社会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审定。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省国土资源厅与社会投资主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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