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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常识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14

四、地质灾害监测常识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与方法

  临灾特征较为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属于本年度重要地质灾害监测范围,在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予以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监测方法主要是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

(二)汛期地质灾害监测

1.汛期巡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落实监测责任。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群测群防监测。利用已建成的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健全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群测群防监测体系。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避让,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三)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监测;

2.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引发人或引发单位负责监测;

3.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学校、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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