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预告登记的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理对象: 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以现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双方可以共同申请现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抵押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 费 依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