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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04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房地一体抵押)

办理对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1.适用: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抵押财产范围: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3.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件,非住宅类550/件;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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