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理对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即时
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如结清证明等)(原件);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核定、登簿→告知(归档)
收 费 依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2.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