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首次登记(个人期房抵押转现)
办理对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商品房竣工并首次登记后,需办理转现房抵押首次登记(个人期房抵押转现房抵押)。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含公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登记原因证明材料:(1)主债权合同;(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产权处办理的)或不动产登记证明;(4)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期转现)的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 费 依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