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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04

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转现)

办理对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已办理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项目竣工并完成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原件) 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产权处办理的)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在建工程转现)的函(原件)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件,非住宅类550/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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