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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登记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04

事项名称: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湘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件,非住宅类550/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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