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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04

事项名称: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理对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一、法定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变更协议和变更证明),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 1.询问笔录。

办理程序:落宗(已落宗的,该步骤省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据及标准: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720号、

价服〔2016172号、湘价服〔201433号等。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件,非住宅类550/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抵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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